湖州市公安局是湖州市人民政府下設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受市政府、浙江省公安廳雙重領導。各縣(縣級市)區設公安局(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公安分局與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有關規定性文件并實施意見,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提出對策措施。
三、負責組織、指導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的偵察,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黑社會組織的偵控和基礎調查工作。
四、主管和指導偵查工作,組織對特別重大案件和跨縣、區重大案件的偵破工作。
五、負責區域范圍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組織、協調對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依法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依法管理、指導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監督消防工作,領導全市消防部隊建設。
八、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九、指導、監督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組織實施網絡監控工作。
十、負責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及承辦市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規定對象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負責全市技術防范工作和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管理。
十五、協同縣委管理縣公安機關領導干部,規劃和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