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辦省人民政府文件、指示、決定在大理州貫徹落實的行文工作和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請示的擬稿和審核工作,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同級黨委、人大、政協交由州人民政府辦理的事項。
(二)負責州人民政府會議的籌備和服務工作,根據州人民政府領導安排,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三)負責起草、協調、送審、印發以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為州人民政府領導的重要報告和講話提供文稿或資料。
(四)負責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電報、文件、函件、簡報的收發、印制、清退、歸檔、保密、管理和辦公自動化、現代化工作。
(五)研究縣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門、單位請示州人民政府的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州人民政府領導審批。
(六)根據州人民政府領導指示,對州人民政府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進行協調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州人民政府領導決定。
(七)督促檢查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對州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及州人民政府領導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州人民政府領導報告。對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項目的貫徹實施進行分解立項,定期督促檢查,根據督查結果提出決策建議,確保政府各項工作落實,保證政令暢通。指導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
(八)協助州人民政府領導做好需由州人民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九)根據州人民政府領導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就重大決策開展專家咨詢,向州人民政府提供專家咨詢意見。
(十)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政府系統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承辦交由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