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參與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加強與少數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聯系,參與做好有關人員的政治安排;指導各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
(一)圍繞區委、區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檢查、反饋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辦事處對區委、區人民政府文件、會議決定事項及區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執行情況,掌握并向區領導反映全區政權建設、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及各項事業的主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二)負責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公文處理和日常事務工作。
(三)負責區人民政府會議的會務工作,落實或組織落實區人民政府會議決定事項。
(四)起草、審核以區人民政府及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負責起草區人民政府各類重要政務活動文字材料。辦好《政務信息》、《政務參考》、《政務簡報》、《政務督辦》、《政務法制》等內部刊物。
(五)負責對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辦事處向區人民政府報送的請示、意見,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報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審示
(六)根據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對區政府部門、鄉鎮街及辦事處之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審定。
(七)負責為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組織處理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做好服務、協調、保障工作。
(八)按照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要求,組織有關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意見,當好參謀。
(九)負責區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報告重要情況;辦理區委、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有關信訪工作及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十)負責分解、督辦和回告區人民政府工作范圍內的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建議案、提案工作。
(十一)負責信息收集和反饋工作,負責全區政府信息系統和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的建設、管理,為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決策提供服務。
(十二)負責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計劃生育、黨群等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
(十四)制訂全區民族、宗教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宗教團體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須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護合法宗教活動,依法治理天主教地下勢力,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十六)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事宜。
(十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宗教文化旅游資源開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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